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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財政計提20%土地出讓金 輸血農田水利建設

中央財政按照20%比例,統籌各地從土地出讓收益中計提的農田水利建設資金,重點支持中西部農田水利建設20%⊙記者 郭一信 ○編輯 龔維松從今年1月1日起,中央財政按照20%比例,統籌各地從土地出讓收益中計提的農田水利建設資金,重點支持糧食主產區、中西部地區和革命老區、民族地區、邊疆地區、貧困地區農田水利建設。記者昨日獲悉,財政部、水利部近日聯合印發《關於中央財政統籌部分從土地出讓收益中計提農田水利建設資金有關問題的通知》,明確瞭上述要求。該項政策的出臺,有利於解決當前土地出讓收益集中在東部地區而農田水利建設資金需求集中在中西部地區的矛盾,使土地出讓收益更多地向中西部地區傾斜。實際上,據瞭解去年財政部已印發相關規定,要求各地按規定口徑從土地出讓收益中計提10%農田水利建設資金專項用於農田水利設施建設,但財政部介紹表示從實際情況看土地出讓收益分佈和農田水利建設資金需求的結構性矛盾仍較為突出。據統計,2011年東部地區“招拍掛”和協議出讓土地實現的土地出讓收益3524億元,占全國的68%,中西部地區耕地地區占全國80.8%,低產田也面積較大,對農田水利建設的資金需求相對更大,因此此次再出臺新規,決定由中央財政按照20%比例,統籌各地區從土地出讓收益中計提的農田水利建設資金,按照因素法分配到各地區。其中,具體的分配因素和權重為耕地面積權重35%、糧食產量權重40%、績效因素權重10%和地區傾斜權重15%。財政部對此表示,耕地面積指標反映各地區的農田水利建設需求,主要體現瞭對中西部地區的傾斜,而糧食產量和績效因素指標則分別體現對糧食主產區的傾斜和對各地區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的激勵。未來,中央財政統籌20%農田水利建設資金將通過轉移支付分配到各地區,專項用於農田水利建設,具體使用范圍包括小型農田水利設施、田間工程和灌區末級渠系的新建、修復、續建、配套、改造;山丘區小水窖、小水池、小塘壩、小泵站、小水渠等“五小水利”工程建設,以及發展節水灌溉,推廣渠道防滲、管道輸水、噴灌滴灌等技術。

新聞來源http://news.hexun.com/2012-07-11/14342603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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